乐山这项新规3月1日起施行

近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什么是公共租赁房?

  《新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农民工、外来务工、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其来源包括:政府投资新建的住房;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标准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申请人向相关社区(村委会)提交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由社区(村委会)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街道办(镇政府)复审,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在上述审核各环节未通过的申请人,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社区(村委会),社区(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新办法》规定,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通过摇号或公开抽签等方式进行配租。轮候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可优先选取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由市中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中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新办法》规定,只要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有以下情形应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因户籍、身份类别、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的;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有以下情形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新办法》还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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